处理

无论档案是存放于原产生部门,还是由 ARMS 负责保管,绝大多数档案最终都会被销毁。部分档案在存放两年后即予销毁;而另一些档案(例如人事档案或医疗档案)因具有重要的历史或信息价值,则需留存更长的时间。ARMS 负责对这些档案进行描述与编目,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作为指南,为未来的研究人员提供参考。

联合国所有的档案——无论是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——均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档案留存期限表进行处置。尽管在档案仍具使用需求时不得将其销毁,但同样重要的是,不应让档案的留存时间超出必要限度,以此最大限度地降低存储成本并提升检索效率。若决定将档案的留存时间延长至超出规定的最低留存期限,则必须将做出此项决定的理由予以书面记录,以便日后进行后续处置工作。

联合国各办事处的纸质文件处置

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记录必须在原地进行处置。如果某办事处拥有经批准的保存期限表,且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已届满,则负责处置这些记录的指定工作人员应采取以下步骤:

  • 提供拟销毁记录的基本书面说明。只需提供拟销毁记录系列的高层级描述及起止日期范围(例如:差旅安排档案,2012-2014年),即足以作为记录销毁的凭证,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。记录销毁日志必须与其他记录管理档案一并归档,例如已移交至档案和记录管理科(ARMS)进行存储的记录清单等。
  • 向主管人员获取处置授权。无需向档案和记录管理科(ARMS)申请授权。
  • 通过 iNeed 系统提交工单,申请使用安全的记录处置箱。视所属部门及记录性质而定,敏感记录也可选择在“原地”直接进行粉碎处理。

在处置记录时,应始终沿用其在保存期间所适用的同等安全防护标准。请特别注意,对于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记录,务必给予格外审慎的处置。欲了解更多详情,请参阅 ST/SGB/2007/6 号文件。

 

联合国各办事处应开展年度记录清理工作,建议首选每年一月进行,因为日历年是最常见的记录保存期限起算依据。

档案馆内的纸质文件处置

对于已移交至 ARMS 库房的记录,其销毁工作需经两个层级的授权方可执行。

  • ARMS 将依据经批准的保存期限表,向拥有该批记录的部门(或办公室)的一位高级官员发送一份待处置记录清单,以征求其批准。
  • 一旦收到原归属部门(或办公室)的批准,业务支助部副秘书长(USG)或其授权代表将对该批记录的销毁工作给予最终授权。未经相关部门(或办公室)同意,ARMS 不会对任何记录进行处置。

电子记录的处置

电子记录仅可依据经批准的保存期限表进行删除或销毁。如果您的办公室尚无保存期限表,请联系我们以获取指导。

企业系统:

  • 在诸如 SharePoint 之类的文档管理系统中,所有记录在创建之时即被归入相应的保存期限表。当记录达到销毁条件时,由系统管理员负责执行记录的销毁操作;此项任务并非由普通用户执行。
  • 不过,用户应定期处置其各自 SharePoint 站点中的草稿、副本(仅供参考用)及其他非正式记录。《联合国各办事处通用记录保存期限表》(RCUN)可用于指导副本的处置工作。

独立设备:

  • 若要永久删除存储在 U 盘、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记录,仅执行“删除”操作是不够的,因为数据极易被恢复。因此,务必采用恰当的数据净化技术,以确保设备中的敏感内容被彻底清除。请参阅 OICT 设备处置指南